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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前端程式設計師經常忽略的一個JavaScript面試題的總結

黄舟
發布: 2017-03-09 14:38:09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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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前端程式設計師常忽略的一個JavaScript面試題的總結:

前言

年前剛剛離職了,分享下我曾經出過的一道面試題,此題是我出的一套前端面試題中的最後一題,用來考核面試者的JavaScript的綜合能力,很可惜到目前為止的將近兩年中,幾乎沒有人能夠完全答對,而且並非多難只是因為大多面試者過於輕視他。

題目如下:

function Foo() {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1); };
    return this;
}
Foo.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2);};
Foo.prototype.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3);};
var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4);};
function getName() { alert (5);}

//请写出以下输出结果:
Foo.getName();
getName();
Foo().getName();
getName();
new Foo.getName();
new Foo().getName();
new new Foo().getName();
登入後複製

#答案是:

function Foo() {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1); };
    return this;
}
Foo.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2);};
Foo.prototype.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3);};
var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4);};
function getName() { alert (5);}

//答案:
Foo.getName();//2
getName();//4
Foo().getName();//1
getName();//1
new Foo.getName();//2
new Foo().getName();//3
new new Foo().getName();//3
登入後複製

此題是我綜合之前的開發經驗以及遇到的JS各種坑匯集而成。此題涉及的知識點眾多,包括變數定義提升、this指標指向、運算子優先權、原型、繼承、全域變數污染、物件屬性及原型屬性優先權等等。

此題包含7小問,分別說下。

第一問

先看此題的上半部做了什麼,先定義了一個叫Foo的函數,之後為Foo建立了一個叫getName的靜態屬性儲存了一個匿名函數,之後為Foo的原型物件新建立了一個叫getName的匿名函數。之後又透過函數變數表達式建立了一個getName的函數,最後再宣告一個叫getName函數。

第一問的 Foo.getName 自然是存取Foo函數上儲存的靜態屬性,自然是2,沒什麼好說的。

第二問

第二問,直接呼叫 getName 函數。既然是直接呼叫就是存取目前上文作用域內的叫getName的函數,所以跟1 2 3都沒什麼關係。此題有無數面試者回答為5。此處有兩個坑,一是變數宣告提升,二是函數表達式。

變數宣告提升

即所有宣告變數或宣告函數都會被提升到目前函數的頂端。

例如下程式碼:

console.log('x' in window);//true
var x;
登入後複製
x = 0;
登入後複製

#程式碼執行時js引擎會將宣告語句提升至程式碼最上方,變成:

var x;
console.log('x' in window);//true
x = 0;
登入後複製

函數表達式

var getName 與 function getName 都是宣告語句,差異在於 var getName 是函數表達式,而 function getName 則是函數宣告。關於JS中的各種函數創建方式可以看 大部分人都會做錯的經典JS閉包面試題 這篇文章有詳細說明。

函數表達式最大的問題,在於js會將此程式碼拆分為兩行程式碼分別執行。

例如下程式碼:

console.log(x);//输出:function x(){}
var x=1;
function x(){}
登入後複製

實際執行的程式碼為,先將 var x=1 分割為 var x; 與 x = 1; 兩行,再將 var x; 和 function x(){} 兩行提升至上方變成:

var x;
function x(){}
console.log(x);
x=1;
登入後複製

#所以最終函數宣告的x覆蓋了變數宣告的x,log輸出為x函數。

同理,原題程式碼最終執行時的是:

function Foo() {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1); };
    return this;
}
var getName;//只提升变量声明
function getName() { alert (5);}//提升函数声明,覆盖var的声明

Foo.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2);};
Foo.prototype.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3);};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4);};//最终的赋值再次覆盖function getName声明

getName();//最终输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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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問

第三問的 Foo().getName(); 先執行了Foo函數,然後呼叫Foo函數的回傳值物件的getName屬性函數。

Foo函數的第一句  getName = function () { alert (1); };  是一個函數賦值語句,注意它沒有var聲明,所以先向當前Foo函數作用域內尋找getName變量,沒有。接著向目前函數作用域上層,也就是外層作用域內尋找是否含有getName變量,找到了,也就是第二問中的alert(4)函數,將此變數的值賦值為 function(){alert(1) }。

這裡其實是將外層作用域內的getName函數修改了。

注意:此處若依然沒有找到會一直向上查找到window對象,若window對像中也沒有getName屬性,就在window對像中創建一個getName變數。

之後Foo函數的回傳值是this,而JS的this問題部落格園中已經有非常多的文章介紹,這裡不再多說。

簡單的講,this的指向是由所在函數的呼叫方式決定的。而此處的直接呼叫方式,this指向window物件。

遂Foo函數回傳的是window對象,相當於執行 window.getName() ,而window中的getName已經被修改為alert(1),所以最終會輸出1

#此處考察了兩個知識點,一個是變數作用域問題,一個是this指向問題。

第四個問

直接呼叫getName函數,相當於 window.getName() ,因為這個變數已經被Foo函數執行時修改了,遂結果與第三問相同,為1

第五問

第五問 new Foo.getName(); ,此處檢視的是js的運算子優先權問題。

js運算子優先權:

很多前端程式設計師經常忽略的一個JavaScript面試題的總結

參考連結://m.sbmmt.com/

透過查上表可以得知點(.)的優先權高於new操作,遂相當於是:

new (Foo.getName)();
登入後複製

所以實際上將getName函數作為了建構子來執行,遂彈出2。

第六问

第六问 new Foo().getName() ,首先看运算符优先级括号高于new,实际执行为

(new Foo()).getName()
登入後複製

遂先执行Foo函数,而Foo此时作为构造函数却有返回值,所以这里需要说明下js中的构造函数返回值问题。

构造函数的返回值

在传统语言中,构造函数不应该有返回值,实际执行的返回值就是此构造函数的实例化对象。

而在js中构造函数可以有返回值也可以没有。

1、没有返回值则按照其他语言一样返回实例化对象。

很多前端程式設計師經常忽略的一個JavaScript面試題的總結1

2、若有返回值则检查其返回值是否为引用类型。如果是非引用类型,如基本类型(string,number,boolean,null,undefined)则与无返回值相同,实际返回其实例化对象。

很多前端程式設計師經常忽略的一個JavaScript面試題的總結2

3、若返回值是引用类型,则实际返回值为这个引用类型。

很多前端程式設計師經常忽略的一個JavaScript面試題的總結3

原题中,返回的是this,而this在构造函数中本来就代表当前实例化对象,遂最终Foo函数返回实例化对象。

之后调用实例化对象的getName函数,因为在Foo构造函数中没有为实例化对象添加任何属性,遂到当前对象的原型对象(prototype)中寻找getName,找到了。

遂最终输出3。

第七问

第七问, new new Foo().getName(); 同样是运算符优先级问题。

最终实际执行为:

new ((new Foo()).get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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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初始化Foo的实例化对象,然后将其原型上的getName函数作为构造函数再次new。

遂最终结果为3

最后

就答题情况而言,第一问100%都可以回答正确,第二问大概只有50%正确率,第三问能回答正确的就不多了,第四问再正确就非常非常少了。其实此题并没有太多刁钻匪夷所思的用法,都是一些可能会遇到的场景,而大多数人但凡有1年到2年的工作经验都应该完全正确才对。

只能说有一些人太急躁太轻视了,希望大家通过此文了解js一些特性。

并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找工作面试中胆大心细,发挥出最好的水平,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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