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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颯團隊:2024年了,還有可能「合規」發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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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2024-07-04 09: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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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颯團隊:2024年了,還有可能「合規」發幣嗎?

作者: 肖颯lawyer
如何合規的發行加密貨幣( ICO )一直是Web 3 Builder 們最關心的一個問題,畢竟,從項目發起、治理以及可持續運營並產生經濟價值的角度來看,發幣不是只能「割韭菜」的鐮刀,而是對加密生態有重要支撐作用的工具。但是,由於數年前,幣圈野蠻生長時代給投資人、社群乃至整個社會所帶來的傷痕,我國大陸地區對於發幣依然保持著嚴格限制的立場沒有變化,2017年出台的「9.4公告」和21 年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通知”)始終是懸在中國Web 3行業從業者們頭頂上的一把利劍。
但我們也看到,自21 年至今,整個加密資產市場已經經過了數輪洗牌和重構,區塊鏈底層技術得到長足發展、 Web 3項目逐漸開始合規運營,甚至傳統金融機構已經透過發行加密貨幣EFT 等金融運作方式,找到了與加密資產的互惠共生之路。
那麼,今天颯姐團隊就與大家聊一聊,如今的 Web 3行業,還有可能合規發幣嗎?如果要發幣,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4 年,還能發幣嗎先說一個簡單的結論:在我國大陸地區發幣不可行,在境外發幣需謹慎選擇司法管轄區。目前,在我國發幣存在較大的刑事風險,根據9.24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訊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意義上的發幣行為(即首次發行專案代幣,以募集法定貨幣、比特幣、以太幣等通用加密貨幣、其他有價資產的行為)在我國大陸地區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颯姐團隊認為,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規範性文件為發幣「開口」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可在我國大陸境內發幣或變相發幣,否則有較大刑事犯罪風險。海外來說,在沒有通過立法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禁止發幣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理論上都存在發幣的可能性。但各位需要注意,今時不同往日,如今已不是加密資產能夠野蠻生長的時代,即使是在允許發幣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也需要在滿足一系列合規要求的情況下持牌進行。以下颯姐團隊就結合目前為各專案客戶服務所累積的實務經驗,與大家分享一下海外發幣的一些普適性合規要點。海外發幣普適性合規要點總結(一)分散式既是加密資產的敘事核心也是社區共識,為合規創造了空間颯姐團隊在為多個客戶的海外項目提供合規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一個最直觀的感受就是:分散式是加密資產乃至區塊鏈技術的本質特徵、敘事核心以及社群共識。一個分散式做得好的項目,資產具有更高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增加了投資者的信任,不僅能夠實現長遠發展,更能夠為自己創造出合規生存的空間,經得起監管機構的審查。目前,世界主要經濟活躍司法管轄區主要透過將加密資產界定為“證券”,將發幣主體界定為“未經註冊即發行金融產品的主體”來進行規制,我們今天就用分散式的典型成功案例Uniswap來看分散式架構為發幣創造的合規空間。 Uniswap 的主要營運團隊Uniswap Labs首先將自身界定為DAO,透過創建Uniswap Protocol為用戶提供服務,Uniswap Protocol的開源程式碼允許用戶在自我保管財產的情況進行公開市場交易,在2023年美國紐約南區法院判決的Nessa Risley Vs. Uniswap的集體訴訟中,法官明確表示“Uniswap 上的交易並不適用於證券法”,這主要是因為其不符合豪威測試的相關要件,不能得出其適用證券相關法律約束的結論。美國豪威測試源自著名的SEC訴W.J. Howey公司案(SEC v. W.J. Howey Co.),法院透過判例明確了四個判斷產品是否為「證券」的要件:(1)是否為金錢(money)投資;(2)是否投資期待利益(profits)的產生;(3)該投資是針對特定事業(common enterprise)的;(4)利益的產生源自於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非購買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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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chaincatch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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